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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的程式應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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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的程式應是怎樣的
協議離婚的程式應是怎樣的
1、當事人申請;
2、婚姻登記機關初審;
3、發《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
4、30天離婚冷靜期屆滿申請發給離婚證;
5、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6、登記、發給離婚證。
7、法律依據:《婚姻登記工作規範》
第五十四條 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式辦理。
8、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