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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以土地使用權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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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以土地使用權出資
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入股
合作雙方出資組建專案公司,這是實踐中比較常見的合作模式。享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另一方以資金出資入股成立專案公司,以專案公司名義進行開發,雙方按照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享收益。該種合作模式的優點是責、權、利明確,不易發生糾紛;但也存在缺點,主要是需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