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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原裁定的執行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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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原裁定的執行裁定書
撤銷原裁定的執行裁定書
您好!關於撤銷原執行裁定書的問題,一般解除或撤銷查封、扣押是指執行法院基於債權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除去或授權除去查封、扣押的標示,將查封物、扣押物發還債務人,並記入執行筆錄。查封、扣押一經撤銷,其效力即歸於消滅,但不因執行債權消滅或執行機關喪失標的物的佔有等而當然消滅,使被執行人恢復對其財產行使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5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查封、扣押後,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撤銷與解除的概念有一定的區別。撤銷含有查封措施自始就不生效的意思;解除並不否認查封的效力,只是在出現了一定的事實後,應結束先前有效的查封。撤銷強制執行措施是指法律明文規定必須撤銷的或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不當應予撤銷的,凡屬於上述情形的,應及時依法予以撤銷。 在執行程式中,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查封、扣押、凍結等裁定,該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被執行人以其他形式履行了義務,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執行措施,解除或撤銷裁定應在不需要繼續採取執行強制措施當日作出。解除或撤銷強制執行措施裁定的審批程式同作出強制執行措施裁定的審批程式。如查封決定系合議庭作出,解除查封也應合議後作出。裁定書應送達雙方當事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裁定書已送達給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解除強制執行措施的民事裁定書也應送達相應的人員和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