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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決沒收或海關法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 | 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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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決沒收或海關法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如何處理
民法院判決沒收或海關法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判處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違法所得、走私運輸工具和罰金,海關決定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法律依據】《海關法》第三十條,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其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
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和稅款後,尚有餘款的,自貨物依法變賣之日起一年內,經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
其中屬於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交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發還。逾期無人申請或者不予發還的,上繳國庫。
確屬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經海關審定,由原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貨物的收發貨人自該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退運或者進口手續;
必要時,經海關批准,可以延期三個月。逾期未辦手續的,由海關按前款規定處理。前兩款所列貨物不宜長期儲存的,海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前處理。
收貨人或者貨物所有人宣告放棄的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後,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