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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的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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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的許可權
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的許可權是什麼

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來源於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因此委託訴訟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權的範圍內實施訴訟行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權範圍內實施訴訟代理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擔。


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權利,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實體權利或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的訴訟權利,如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另一類是純粹的訴訟權利或與實體權利關係不密切的訴訟權利,如申請回避。


對於前一類權利,由於與當事人的利益關係密切,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對這類權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別授權。所謂特別授權,是指被代理人對涉及自己的實體權利的處分事項,專門、明確地授予訴訟代理人特定許可權。在訴訟代理實務中,有的委託書只籠統地寫上“代理訴訟”、“特別代理”、“全權代理”,這都是不正確的。對此,《民訴意見》第69條專門規定,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正確的授權方法是明確地寫明授予何種涉及實體權利的處分許可權。對於後一類權利,由於不涉及被代理人實體權利的處分許可權,因此無須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


其實,離婚訴訟被委託人條件就是規定的民事委託人應該具備的一些資格,離婚訴訟當中的被委託人應該是服務於我國法律的部分工作者,自己的直系親屬,或者是單位推薦的部分是明燈,但大多數的情況下,被委託人基本上都是那些專業的律師,因為專業律師的幫助可以在離婚訴訟官司當中更好的保護好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