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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另一方在婚後有義務承擔嗎,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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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另一方在婚後有義務承擔嗎,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債務,另一方在婚後有義務承擔嗎,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一般屬於個人債務,應當由債務人用其個人財產償還,配偶沒有償還義務,債權人也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權利。
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後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後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
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債權人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