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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條
:
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
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將其列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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