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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參加繼承算放棄繼承嗎?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1.64W)

一、不參加繼承算放棄繼承嗎?

不參加繼承算放棄繼承嗎?

不算。法律對放棄繼承是有明確的規定的,放棄繼承必須做出明確的表示,如果沒有做出表示,如未簽字等,這種情況下,是視為接受繼承,而不是放棄繼承。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所以,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明確表示放棄,否則就算不來簽字仍擁有繼承權。

如果是堅決不去簽字,也不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其他繼承人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繼承財產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該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沒有作出意思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享有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同時,對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也不負清償責任,並且放棄行為的效力溯及到繼承開始時。在遺產處理前或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行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依其提出的理由決定是否予以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法院不予承認。

二、繼承人可否部分放棄繼承權?

我國現行民法典對此未作明確規定。一般認為,繼承權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放棄,而不能附加任何條件,不允許部分接受或部分放棄繼承。如果允許繼承人部分放棄繼承權,就會導致繼承人只繼承權利,而不承受義務。如果繼承人只想得到部分遺產權利,而將應得的其他遺產權利讓與其他繼承人,則其完全可以在接受繼承後對其所得的遺產為讓與或在遺產分割時放棄。

法律中並沒有限制繼承人在放棄繼承權的時候附條件,但如果所附條件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話,那麼就會導致無效。

能不能附條件,關鍵還是要看繼承人所附條件是否合法。而就算繼承人放棄了繼承權,僅僅只是放棄了對這個被繼承人遺產繼承的權利,之後對於其他被繼承人的遺產,在其沒有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之前,還是享有繼承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