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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前哪些行為視為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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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前哪些行為視為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
在訴前哪些行為視為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
債務人在債務到期後,債務人有以下行為的可以視為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

1、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

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

行動建議:

1、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債務人未按期履行清償義務,同時以隱匿、轉讓等方式逃避債務,影響債權實現的, 可以認定財產被惡意轉移。

2、當債務人遇到經濟困難無法按時履行償還義務時,建議和債權人協商解決,爭取得到債權人的寬限時間,延期償還債務,不可惡意逃避,如果遇到無法自己解決債務的情況,也可以尋求律師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