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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的表現形式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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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的表現形式具體有哪些
違約責任的表現形式具體有哪些
違約責任形式具體包括:
1、繼續履行,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
2、採取補救措施,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即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償,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於以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
4、定金責任,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違約金責任,又稱違約罰款,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也可以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
一、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有違約行為;
2、有損害事實;
3、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無免責事由。
二、違約責任的特徵如下:
1、以有效合同為前提;
2、以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為要件;
3、可由合同當事人在法定範圍內約定;
4、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違約責任形式一般包括五中,具體有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通常需要以有效合同為前提,並且有違約行為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