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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定解除權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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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定解除權行使期限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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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權怎麼行使

(一)因不可抗力產生法定解除權

《合同法》第94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當不可抗力發生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合同存在已經沒有任何意義,應該解除,並非一出現不可抗力情形就產生法定解除權,如果不可抗力對合同的影響程度不嚴重,沒有影響到合同目的的實現時,就不能解除。這個法定解除條件實際上是在出現不可抗力以後,對合同解除作出了限定的條件,只有在影響到合同目的的實現時才能解除,而不是隻要出現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

(二)因預期違約產生的法定解除權

《合同法》第94條第2項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這實際是對明示和默示預期違約的規定,在一方當事人明確或以行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債務的,非違約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選擇行使合同解除權解除合同,合同對雙方不再有約束力。規定這項制度的目的是讓預期違約的非違約方享有解除權,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儘快從合同關係中解脫出來,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三)因遲延履行產生的法定解除權

《合同法》第94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4項的前半部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這兩種情況下的遲延履行,非違約方享有解除權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到來後未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或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對方訂立合同目的落空,沒有繼續履行的意義,這種情形可不經過催告程式。這兩種情況其實質都是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均構成根本違約,非違約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關於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律師365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五種。而要是因為對方擅自解除合同給你造成了實際損失的話,此時可以要求對方做出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