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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陷害 | 治安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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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陷害,治安處罰法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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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陷害治安處罰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三項所規定的。

如果詢問筆錄中可以證實,可以根據詢問筆錄等相關證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

法律連結:《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希望能對你想知道關於誣告陷害治安處罰的問題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