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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可以減刑到管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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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可以減刑到管制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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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管制拘役可以減刑嗎


管制是指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實行社群矯正的一種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

拘役,是剝奪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犯雖然被剝奪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但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被剝奪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不一樣,體現在執行機關不是監獄,其次是其參加勞動,可酌情獲得報酬。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一年。被判拘役,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上述規定,是《刑法》關於管制、拘役制度及其減刑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決生效後剩餘刑期不滿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可以酌情減刑,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犯罪分子被判管制拘役,符合減刑條件的,還是可以減刑的。

需要注意,我國的減刑針對的僅僅是處死刑之外的主刑,因此要是宣告了緩刑的話,那麼此時就已經不再符合減刑的條件了,因此,要是罪犯被判緩刑的,那麼也就不可以再減刑。除非,在撤銷了緩刑,收監執行刑罰,那麼才有可能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