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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出讓土地的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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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出讓土地的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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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掛牌出讓的程式

掛牌是土地公開出讓的重要方式,其程式如下:
一、釋出掛牌公告,出讓人至少在掛牌開始日前20天釋出掛牌公告,公佈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掛牌時間、地點。
二、出示掛牌檔案,在掛牌公告規定時間內出示掛牌檔案,並組織現場踏勘。
三、受理競買申請,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時間內,競買人持競買申請書、營業執照副本、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明(另有規定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或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辦理競買申請,並繳納競買保證金。
四、審查掛牌資格,根據掛牌檔案要求,對競買人的開發資質、誠信紀錄等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通知其參加掛牌活動。
五、掛牌,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時間和交易場所,出讓人將宗地的地塊情況、最新報價情況等資訊掛牌公告,並不斷接受新的報價、更新顯示掛牌報價。
六、揭牌,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截止時間確定競買人,競得人與出讓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同時繳納定金。
七、公佈成交結果,活動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出讓人將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佈,並退還競買保證金。
八、簽訂出讓合同,競得人應按照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