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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房屋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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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房屋轉讓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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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房屋

房屋徵收與房屋拆遷的不同之處:房屋徵收是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的一種行政行為,是指政府依照法律程式剝奪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及其使用權,同時喪失土地使用權並給予市場交易價格補償的行政購買行為。
房屋拆遷,是指因國家建設、城市改造、整頓市容和環境保護等需要,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對現存建設用地上的房屋進行拆除,對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進行遷移安置並視情況給予一定補償的活動。拆房、搬遷、還建等過程中產生了各種各樣的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