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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減刑多久可以申請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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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減刑多久可以申請減刑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為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為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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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1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3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於服刑人員減刑的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規定為:

第六條 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上述即為多久可以申請減刑的內容,謝謝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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