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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農村徵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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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農村徵地補償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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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農村拆遷徵地補償標準


1、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

(一)徵用魚塘、藕塘、葦塘、灌叢、藥材地等,為其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二)徵用果園、茶園、桑園等,為其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未曾收穫的,為其同類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三)徵用耕種不滿3年的開荒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耕種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補償。

(四)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

(五)徵用其他土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六)徵用林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2、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徵用農用地的,為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

(二)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三)徵用荒山、荒坡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3、依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二)省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三)因採礦造成塌陷需要徵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村莊搬遷、農民安置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4、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

(一)被徵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產值補償;無青苗的,不予補償。

(二)魚苗放養2年以上的,不予補償;不足2年的,按照放養魚苗費的3至4倍補償。

(三)用材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主幹平均胸徑大於20釐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10%至20%補償;主幹平均胸徑5至20釐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60%至80%補償。

(四)苗圃苗木、經濟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倍補償;尚無產值的,按實際造林投資2倍補償。幼齡林、新造林按實際投資2倍補償。

(五)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5、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的,應當參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給予補償。

政府徵地要與民眾協商好具體事宜,要解決民眾的臨時住所問題。同時也要監督其他執行單位要走合法的程式,不能強拆。補償也要根據相關標準來執行,要公平,公正,不能侵害人民的合法利益。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整理關於安徽苗圃徵地補償標準相關內容了,感謝您的閱讀,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