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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同時能否主張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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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同時能否主張違約金
違約金與利息能否同時主張

違約金與利息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違約金是基於對方當事人違約所產生的違約責任;利息則是基於遲延履行所應支付的資金成本。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律師建議:鑑於對於借款人已經支付的利息,只要在年利率36%內,都不能要求出借人返還。因此,出借人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可以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金和利息,發生爭議後,由法院來做綜合計算和評定,超過部分不予支援即可。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