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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交的保證金能退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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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交的保證金能退還嗎
取保候審保證金能退嗎

取保候審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予監禁,但必須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以擔保被保證人不妨礙偵查、起訴、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保證金擔保是《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增加的一種擔保形式,它不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處理措施。如果被保證人沒有違反有關的法律規定,司法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被保證人或其家屬。


關於被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遵守的法律規定和保證金的處理問題,《刑事訴訟法》第 56條明確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綜上所述,可以確定的是取保候審的期間說明當事人是犯罪嫌疑人,所以按照法律的規定是不可以去領取駕駛證的,而且在取保候審期間如果想要出外地的,那麼除非是特殊情況,否則向執行機關申請也是不容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