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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仲裁委員會不受理的,提供不受理決定書或其他證明;
2.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起訴方裁決書送達日期的證明;
3.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其他關於僱傭關係的證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證明;
5.勞動者的考勤記錄或其他證明出勤情況的證據;
6.工資標準的證明;
7.加班情況及工資標準的證明;
8.拖欠的勞動報酬具體數額的證據;
9.單位的工商資料或其他證據;
10.根據案件情況,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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