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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解除後補充協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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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解除後補充協議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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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協議與主合同有什麼關係

有的時候,當事人在簽訂了合同之後,可能還需要簽訂一份補充協議。但是不少人至今都搞不明白,究竟這個補充協議與主合同之間存在怎樣的關係呢?接下來,律師365小編就為大家詳細介紹這個問題。


  一、主合同與補充協議是什麼關係?

“補充協議”或者稱為“協議補充”,是指當事人對於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而達成的協議。“補充協議”是相對於已經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協議補充”就是通過協議方式補充已經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經存在的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主從關係。已經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補充協議”是從合同.


  二、補充協議是否構成合同主要內容?

“補充協議”的內容應當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內容,也可以說是非主要條款。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麼談不上“協議補充”。根據《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以及《合同法》總則、分則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影響主合同成立的必備條款有三:即當事人條款、標的條款和數量條款。這些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主合同不成立。主合同不成立,談不到生效,更談不上履行。此時,“補充協議”沒有存在的前提。當事人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必備條款達成的協議,不是“補充協議”而是一個“新協議”,對“新協議”中的非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才有“補充協議”存在的前提和基礎。根據《合同法》第61條和第62條規定,“補充協議”是對主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項補充的首選方式,即當事人對於主合同中的上述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法律首先賦予當事人“協議補充”。只有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才能按照主合同條款進行體系解釋或者按照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進行補充。只要上述方式之一就能補充主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就不能適用第62條規定的任意性規範。

其實光是從補充協議的名字上面就知道了,這就是對主合同起到一個補充性的作用。當事人如果覺得還有必要約定其他的一些內容,此時合同已經簽訂,就不好重新再簽訂一份合同,因此就可以做一份補充協議,就需要說明清楚的其他內容作出約定。就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的關係,小編為大家介紹到此,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無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