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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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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期限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有期限的物權: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年批准可以延長(《物權法》第126條第1款)。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中有期物權,在期限屆滿時歸於消滅。依《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由承包經營合同明確約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到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到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由合同約定。可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屆滿,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歸於消滅,承包方應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