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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須滿足: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三、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四、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六、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範圍。
七、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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