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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建房施施工合同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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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建房施施工合同的糾紛
農民建房的有關規定

1、農民建房的概念和標準


農民建房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上新建或翻建自用的住宅。


2、宅基地的申請


根據法律規定,農民建房可以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由農民提出申請。 申請使用宅基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於分戶標準的;


(二)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徵用的;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3、農民建房用地的審批


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稽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佔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集體土地的使用是亟待規範的,集體土地,特別是宅基地在很多人眼中已經認為是合法的私有財產了。而且,農村集體土地閒置、浪費、濫用的這種現象是非常的普遍的,隨著新一代的年輕人都開始嚮往城鎮化生活,農村的土地閒置率是非常的大的,這其實也是對集體土地資源的一種間接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