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怎麼做賬務處理的呢
一是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錯誤,導致少繳個人所得稅。根據國稅發[1995]065號文《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規定,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應為含
稅收入。上例中,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正確的計算應為: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800-速算扣除數)÷(1-適用稅率) =(3600-800-125)÷(1-15%)=3147.06(元) 應扣繳個人所得稅=3147.06×15%-125=347.06(元) 二是企業代納稅人負擔的稅款屬於與企業經營活動無關的支出,不應記入“生產
成本”或“管理
費用”等科目,而應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筆者認為,正確的賬務處理應為: 借:應付工資 3600 貸:現金 3600 借:營業外支出 347.06 貸:應交稅金—代繳個人所得稅 347.06 借: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等科目 3600 貸:應付工資 3600 借:應交稅金—代繳個人所得稅 347.06 貸:現金 34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