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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遭受人身損害後,下列費用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通過訴訟程式解決:
1、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用。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在受害人遭受交通事故損害後,在一個短期的治療週期內無法完成,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可以在器官功能恢復訓練進行並完成某個治療後要求致害人支付。
2、適當的整容費用。
某些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面容毀損,但在治療週期內整容尚無法完成,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在整容發生後才能要求致害人支付。
3、其他後續治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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