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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與挪用公款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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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與挪用公款的區別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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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和挪用公款的區別有哪些

(一)犯罪主體不同。

貪汙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有單位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但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就是說貪汙罪主體範圍大於挪用公款罪。

(二)行為人的主觀意識不同。

貪汙罪與挪用公款罪的關鍵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挪用公款罪和貪汙罪的主觀方面雖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內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非法佔用公款,,目的在於非法取得對公款的使用權。貪汙罪是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目的在於非法取得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即意圖永遠地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三)兩者侵犯的客體不同。

貪汙罪和挪用公款罪在客體上都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但兩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貪汙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所有權中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四種權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貪汙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而挪用公款罪僅侵犯的是公共財產的使用權。

(四)客觀行為方式不同。

貪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侵吞、盜竊、騙取等方法將公共財物據為己有。挪用公款罪的行為表現為擅自決定動用本單位公款,雖然有時也採取一些欺騙手段,但一般不採用侵吞、盜竊、騙取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