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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由誰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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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由誰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誰進行調查
1.重大事故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事故是分等級的,事故登記越高,負責的級別就越高。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託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覆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覆,特殊情況下,批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覆,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