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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的爭議要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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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的爭議要如何解決
保密協議的爭議要如何解決
保密協議中主要是勞動者單方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第5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勞動爭議案中涉及商業祕密侵權問題的函》(勞社廳函〔1999〕69號)“勞動合同中如果明確約定了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內容,由於勞動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單位商業祕密被侵害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並依據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作出裁決。”
勞動糾紛律師認為:
如果保密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則屬於勞動爭議的範圍,需要勞動仲裁前置程式。如果企業與勞動者以自願為前提在勞動合同外,單獨簽訂勞動合同則可以依據當事人的約定的解決方式,不必先經勞動仲裁。
我國刑法也為保護商業祕密提供了救濟途徑。《刑法》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之
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本條所稱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二)》規定:“侵犯商業祕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商業祕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業祕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業祕密權利人破產的;
(四)其他給商業祕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