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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事由消失後怎麼辦?

結婚 閱讀(2.54W)

婚姻無效事由消失後怎麼辦?

有時候,儘管夫妻雙方通過結婚登記建立了婚姻關係,但是這種婚姻是無效的,比如一方因為脅迫、欺詐而被迫結婚的。遇到這種情況,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婚姻無效申請。法院受理後,會展開調查,情況屬實的話,法院會判決婚姻無效。那麼,婚姻無效事由消失後怎麼辦?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說的。

一、婚姻無效事由消失後怎麼辦?

婚姻無效是指雙方當事人不具備法定結婚條件或者未履行法定結婚程式而締結的婚姻,是不具備民法典律效力的。我國《民法典》已經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即近親結婚;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同時《民法典》還指出:“無效或可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雖符無效婚姻事由,但在當事人申請確認婚姻無效時,無效婚姻事由已經消失,且當事人堅持要求解除人身關係的,法院可建議當事人按離婚訴訟處理。

二、婚姻無效的救濟手段是什麼?

1、行政救濟,登記結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在這種救濟途徑下,行政訴訟應當作為行政自行糾錯的後置程式,即當受害人在行政機關不願意撤銷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審查相關登記材料的基礎上,可以做出撤銷登記的判決,以達到法律和事實的統一。

2、民事訴訟救濟途徑,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後,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領結婚證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依法撤消外,還要通知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通過小編的這篇文章,大家應該知道了婚姻無效事由消失後怎麼辦。遇到這種情況,法院一般不會認定為婚姻無效,畢竟事由已經消失。這個時候,當事人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係,這就進入到了離婚訴訟程式。法院會根據事實來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然後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