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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擔保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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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擔保人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擔保是否有效
你好,關於勞動合同擔保是否有效的問題,我國勞動法沒有禁止在建立勞動合同時設立擔保人,因此,你和單位的約定是有效的;

放棄先抗辯權(應該是先訴抗辯權)實際上就是擔保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這在法律上是沒有什麼問題的.

用人單位在招聘諸如出納,收銀,倉管等直接經手財物崗位的勞動者時,特別這名勞動者是外地人時,用人單位常常會要求勞動者提供一名當地人作為擔保人(這裡我不想討論是否有地域歧視的問題).這種現象很普遍.法律已經明確禁止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勞動者提供抵押,押金或者扣壓勞動者證件等行為,有效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使用人單位不能利用自己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強勢地位迫使勞動者接受不公平的合同.但是,在用工中,用人單位一些合理的要求的確也應該給予考慮.對於一些特殊崗位,由於對勞動者的誠信要求很高,而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往往無法對勞動者在這方面作出有效的考核.所以,實踐中,這種擔保方式就自然被很多用人單位為採用了.

這個問題在勞動法領域裡也是見仁見智,我個人認為,這種擔保主要應該是對勞動者在品格和誠信上的擔保,而非對勞動者的勞動技能的擔保.因此,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且雙方自願,是真實意思的表現,就應該具有法律效力

如一公司為另一公司能按期支付貨款提供擔保,實際也是保證人對被保證人信用的擔保,是合法的,因此,不宜簡單地從勞動關係涉及人身關係就得出在勞動法領域內擔保是無效的結論.當然,如果一方濫用這種權利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