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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 | 無故拖欠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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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 無故拖欠工資
勞動法拖欠工資規定
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如果老闆拖欠工資,你可以立即終止合同(不去上班),然後到勞動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