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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戶籍證明怎麼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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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戶籍證明怎麼開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著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型別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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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戶口銷戶證明在哪裡辦理,怎麼辦理


法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公安部《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工作規範》
申請條件
申報材料《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死亡鑑定書》、戶口雹身份證
辦理程式提交資料,稽核合格,視窗辦理。
辦理時限法定時間:1天
承諾時間:1天
收費標準及依據無
一、由死者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持單位或居(村)委會證明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死亡登記,登出戶口。
二、公民如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公安派出所通知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登出戶口。
申辦手續:
居民死亡,在其死亡後十五天之內由死亡人員的戶主或其家屬、監護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持《戶口簿》、死者《居民身份證》、本市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確認書》或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斷書》,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死亡登出戶口手續。派出所受理後,簽發《殯葬證》,收繳死者《居民身份證》。
暫住人口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的戶主持死者《居民身份證》、本市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確認書》或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斷書》,到暫住地派出所報告。暫住地派出所受理後,簽發《殯葬證》,並及時通知死亡者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根據暫住地派出所的通知和死者家屬的申報,辦理死亡登出戶口手續,同時收繳死者《居民身份證》。這樣您需要的死亡戶口銷戶證明就可以辦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