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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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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解釋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為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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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司法解釋

1、外國民用航空器飛行管理規則(節錄)


第三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飛行的外國民用航空器,如果發現可能危及飛行安全的嚴重故障時,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有關部門有權制止該航空器繼續飛行,並且通告叵登記國;該航空器可否繼續飛行,由航空器登記國確定。


2、中國民用航空飛行事故調查條例(節錄)


第六條


空勤組執行飛行任務中,發生嚴重威脅飛行安全,接近事故邊緣者;或飛機、人員輕微損傷,其程度構不成等級飛行事故者,統稱飛行事故徵候。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節錄)


第四十六條


飛行中,對於任何破壞民用航空器、擾亂民用航空器內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或者財產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機長有權採取必要的適當措施。飛行中,遇到特殊情況時,為保證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的安全,機長有權對民用航空器作出處置。


第一百九十二條


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五條


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險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險品,足以毀壞該民用航空器,危及飛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七條


盜竊或者故意損毀、移動使用中的航行設施,危及飛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發生墜落、毀壞危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