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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還舊貸款合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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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還舊貸款合同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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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關於免責宣告的法律效力的條款


第三十九條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條 式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法律為什麼作這樣的規定呢﹖

第一,人身權和財產權是人們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如果這樣的免責條款有效,無異於承認隨意侵害他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為有效。例如,甲在陽臺欄杆上行走,乙聲稱他也敢。甲說,你若敢,就給你1000元,但摔下去我不管。乙一氣之下,躍上陽臺,但由於用力過猛,跳到陽臺後站不穩,果真摔下去而死亡。後乙家屬訴至法院要求甲賠償,甲卻以事先有宣告而拒絕賠償。本案中如果甲的宣告有效,則意味著甲可侵害乙的人身權。這不但為法律所不允許,也破壞了公序良俗。

第二,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的法律原則。這樣的免責條款必然導致擴大一方的權利,而限制或縮小了另一方的權利;或者加重一方的義務,而減輕或免除另一方的義務。這實際上排除了一方當事人應負的基本義務,顯然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