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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被徵收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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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被徵收賠償標準

徵地拆遷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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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被徵收賠償標準

廠房被徵收拆遷涉及到兩種情況,一個是自有土地自建的廠房,另外是一種租賃的土地和廠房,這兩種情況的補償是不盡相同的,主要區別在於土地本身使用權的補償,如果是租賃的土地土地本身使用權的補償就無法取得。
另外一個區別的地方是如果是自建的廠房,就能拿到廠房本身的價值補償和相應的辦公用房,生活用房等配套用房的補償。如果是租用的廠房,廠房本身價值補償也是拿不到的。在企業的生產經營當中,如果對主體廠房進行新建、添附,形成了構築物、附屬物和添附物。這部分的補償也應當計算在內。
這兩種情況共有的拆遷補償有以下幾種:
1、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即因為拆遷給企業造成了停產停業損失,具體而言表現為預期利益損失、違約的損失及財務成本。
2、不可移動裝置補償,即拆遷會導致該裝置廢棄,故應結合其成新和重置價的補償。
3、可移動裝置搬遷、除錯費用及功能損失補償,可搬遷裝置因拆遷而引起的損失費又可分為實物損失費和功能損失費。
4、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損失補償,在拆遷過程中,對一些原材料、半成品將無法處理造成的損失的補償。
5、解聘員工的安置補償費用,因拆遷而解聘員工的安置補償費用,應當根據具體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結合勞動法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