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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立功說明有什麼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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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立功說明有什麼特點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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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立功說明

   在立功認定司法活動中,一方面基於成本節約和辦案效率的考慮,另一方面,為彌補原立功證據材料的不足,“立功情況說明”大量存在。但實際上,“立功情況說明”與其他情況說明大有不同,其往往對量刑有著直接的影響,所以,實踐中不乏此類情況說明被大量濫用的事例,給司法腐敗提供了空間,因此,有必要嚴加規範。

    “立功情況說明”屬於證人證言

    司法實踐中,立功情況說明包括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立功的情況說明和不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立功的情況說明。

    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立功的情況說明主要內容有:犯罪嫌疑人揭發同案犯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等。

    不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立功的情況說明主要內容有:偵查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原因是偵查的結果,而非犯罪嫌疑人的檢舉或者協助;犯罪嫌疑人檢舉的線索不清,無法查實。

    無論是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立功的情況說明,還是不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立功的情況說明,筆者認為,都需要偵查人員就偵查過程中所感知或經歷的有關案件的事實、偵查和調查活動的事實進行說明,即作出證言。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資料共8種證據形式。立功情況說明在證據屬性上應歸入“證人證言”類別。

    兩個方面規範立功情況說明

    明確了“立功情況說明”的證據屬性,我們就能明確其採信規則,合理使用,縮減其被濫用的空間,發揮制度設計的效能。怎樣在增強證據規範意識的基礎上,嚴循證人證言類證據形式既有的規範路徑,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對立功情況說明加以規範。

    一方面,從證據內容上進行規範。第一,參與犯罪嫌疑人立功問題調查或者知情的偵查人員應親筆書寫相關材料,並簽署本人姓名並加蓋所在單位印章,參與抓捕的偵查人員應該有兩名以上,應該分別作出證言,以體現材料的合法性。第二,情況說明要詳細表述犯罪嫌疑人如何協助抓捕其他嫌疑人或者其所揭發的案件線索來源,要體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和立功結果的因果關係,以體現材料的關聯性。第三,為了體現立功情況說明的真實性,出具立功情況說明的同時還應該提供證明該情況說明內容真實的相關證據。例如,犯罪嫌疑人提供線索時的信函材料或者記載犯罪嫌疑人提供線索時候的原始訊問筆錄以及該線索是否查證屬實的相關書證。協助抓捕型立功的情況說明還要同時提供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文書。

    另一方面,從審查證據的程式上進行規範。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對立功情況說明應該進行實質性審查,不能僅僅侷限於書面稽核。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人員應該訊問犯罪嫌疑人有無立功情節,如果有,要讓其詳細供述立功經過並與立功情況說明的內容進行核對。如果有檢舉揭發情況的,還要認真審查檢舉揭發材料及證明其來源的材料,必要時要對相關證據進行補充或者核實。在審判階段,立功情況說明以及同時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都應當在法庭上進行舉證、質證。根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公訴人、被告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立功情況說明有異議,該立功情況說明對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作為證人的偵查人員應該出庭就其瞭解的事實作證,這也是庭審中直接言詞原則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