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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執行需要給法官送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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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執行需要給法官送禮嗎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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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萬元欠款,申請強制執行,需要給執行法官好處費多少

  強·制執行25萬,應當交納275元執行費,而不是好處費。  相關規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