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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分配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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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分配後悔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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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對財產分配後悔可以起訴嗎

依據婚姻法規定,協議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離婚時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適當的處理。
關於財產問題的協議也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能侵犯或剝奪當事人任何一方的財產權利,也不能以此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財產利益。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時財產分配並沒有侵犯他人的財產利益,那麼事後反悔,不能作為從新分配的理由,法院一般不會支援。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