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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假名簽訂的合同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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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假名簽訂的合同效力如何
民法典規定假名簽訂的合同效力如何
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此問題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分析,通常情況來說,可以從以下幾種情況考慮:
1.訂立合同中不使用真名簽名,屬於欺詐行為,欺詐等行為訂立的合同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如果籤的假名雖與戶籍登記不一致,但屬於日常活動中用來表示行為人意思的其他名稱,如果該簽名行為是行為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並未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經簽名的合同應屬於符合雙方合意的有效合同。
3.如果行為人在對他人利益有侵害的可能性的前提下籤的假名,使對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違背自身的真實意思,則行為人的簽名行為效力待定,該合同可撤銷或變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