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仿冒行為的不正當競爭案件

法律 閱讀(2.11W)
仿冒行為的不正當競爭案件
不正當競爭行為都有哪些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大體有7類:


一、欺詐性交易方法:包括4種:


1、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既是商標侵權行為,也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姓名,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二、商業賄賂行為: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了推銷或者購買商品,採用行賄手段以獲得競爭優勢的行為。它與合法的“回扣”、“折扣”、“佣金”的區別在於,賄賂所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好處不在交易對方的正規賬目中予以反映。


三、虛假廣告: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使公眾知道的方法,對產品的質量、製作成份、效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四、侵犯商業祕密: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包括: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所述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3、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前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為侵犯商業祕密。


五、掠奪定價:掠奪定價是指經營者以擠垮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構成掠奪定價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需以擠垮對手為目的,同時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為條件。但銷售鮮活商品,處理有效期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商品,季節性降價,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等原因而降價銷售的商品等不屬掠奪定價。


六、欺騙性有獎銷售和鉅獎銷售:經營者採用謊稱有獎或者讓內部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銷售商品,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產品,均構成欺騙性有獎銷售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鉅獎銷售是指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的有獎銷售行為。鉅獎銷售容易助長盲目消費,對中小企業是一種威脅,無形中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秩序,因而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七、詆譭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業信譽是社會對經營者從事的經營活動所作的全面評價。這種評價反映了經營者的商業形象,形成了屬於經營者的一種具有財產內容的特定的信譽。詆譭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的行為主體須為經營者,方式為捏造事實、散佈虛假訊息。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給被侵害者造成損害的,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