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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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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旅行社的不正當競爭
旅行社的不正當競爭手段有:

1.為了吸引旅遊者,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提供旅遊服務

隨著旅遊經濟的發展,我國旅遊企業在數量上大規模的增加,但是這些旅遊企業中。大多數都處於小、散、弱。差的狀況,真正有實力的不多,為了招攬遊客,進行低價競爭成為旅遊業內的普遍現象。目前,在旅遊業中普遍可見的零團費或負零團費“現象。就是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提供旅遊服務的低價竟銷行為。低價競銷的旅遊經營者違反競爭規則,爭攬客源,吸引遊客,佔領市場,嚴重損害了其他旅遊經營者本可期待的業務和收入。在以非正常低價吸引了旅遊者之後,旅遊經營者為了獲取利潤。總要想方設法從遊客口袋中把錢撈回去,必然侵害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以彌補其損失。旅行社這種低價競爭方式不但損害了其他旅遊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益,也擾亂了正常的旅遊競爭秩序。

2.旅遊業在經營過程中,使用商業賄賂行為排斥其他競爭對手

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為了獲得交易機會或者不正當的經濟利益,以財物或者其他手段向他人行賄或者接受他人行賄,排斥其他經營者的行為。旅遊業競爭十分激烈。在旅遊市場交易中經營者為了排擠同業的競爭對手、獲取競爭優勢、完成交易、謀取利潤。多采用商業賄賂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在旅遊市場交易中的商業賄賂行為主要是通過旅遊購物商店、飯店、賓館、交通運輸部門等單位收受回扣等手段來實現。在旅遊業,導遊拿回扣的現象成了整個行業裡一個不成文的規定。還有一不爭的事實就是不僅導遊直接從景點、購物店拿回扣。而且很多旅行社還與景點、購物點簽有協議。只要導遊帶團過來。景點、購物點都要根據遊客人頭數返還旅行社回扣。

3.旅遊經營者為了誘導消費者進行消費,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效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分為兩類:一類是虛假宣傳。一類是引人誤解的宣傳。虛假宣傳是指商品或服務的宣傳內容與商品或服務的客觀情況不符。有很多旅遊經營者為了招徠遊客在廣告詞的使用上含糊其詞、誇大宣傳。在廣告宣傳中。住宿條件出現“準三星”、“相當於三星等模糊用語的現象較為普遍:旅遊經營者向旅遊者提供不真實、不可靠的資料和資訊。向旅遊者做與事實不符的虛假宣傳,吸引旅遊者接受其服務,如有的旅行社把一些正在修建或正在籌劃的旅遊景點描繪得惟妙惟肖。消費者真正到了那裡。看到的卻是一片正在施工的工地。

4.旅遊經營者冒用知名旅遊企業的名稱。從事欺騙性的交易

企業的名稱是一種重要的無形資產。企業的名稱權是專屬企業的權利。一些旅遊企業在多年的經營中憑自己的經濟和技術實力、良好的商業作風在消費者心目中樹立了很高的信譽,成為國內外知名的旅遊企業。然而。一些經濟實力和技術實力弱。經營狀況不好的旅遊經營者為了佔有市場。冒用知名旅遊企業的名稱或者標誌。誤導、欺騙旅遊者。使自己所提供的服務與其他經營者所提供的服務發生混淆,使消費者上當受騙。旅遊經營者冒用知名旅遊企業的名稱。與旅遊者進行的這種欺騙性交易的行為不但會損害旅遊者的利益。也會直接損害知名旅遊企業的信譽、形象和原本可以得到的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