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部門應否賠償
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給
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
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國家建築工程消防技術標準的消防設計、建築工程通過稽核、驗收的; (二)對應當依法稽核、驗收的消防設計、建築工程,故意拖延,不予稽核、驗收的; (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
單位或者個人改正的; (四)利用職務為使用者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築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