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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善意侵權合法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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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善意侵權合法來源
商標侵權中的善意侵權的概念是什麼

所謂善意侵權是指侵權人在主觀上並沒有侵權的故意和過失,只是在客觀上侵犯了他人的註冊商標權。

根據《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商標法》有明文規定善意侵權不承擔賠償責任,只適用於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其他侵權行為即使是善意,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的行業雖然屬於商標侵權行為但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是:銷售者應當提供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銷售的商品種來源合法,即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另外,銷售者的行為被認為是侵權行為之後,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如繼續銷售侵權商品則屬於故意侵權,應對繼續銷售行為向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