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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馬店桃樹徵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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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馬店桃樹徵地賠償
駐馬店徵地補償標準

1、各類房屋的補償費,包括舊料損失、拆除、搬遷和人工費用。各縣(區)在執行中可根據當地物價水平、房屋新舊程度等情況確定補償標準。


2、水井補償包括開鑿用料和施工量,廢枯井按同類井標準的30—50%進行補償。


3、材料損失、拆建工費等。


4、墳墓補償費包括遷葬的工、料等費用。


5、對徵地範圍已確定、徵地調查登記開始後搶種、搶栽的青苗和搶挖的附著物、搶建的房屋等建(構)築物一律不予補償。具體判定方法:1.依據徵地範圍確定和調查登記兩個時段的高解析度遙感影像進行判定;2.通過走訪調查進行判定。


6、地上違法搭建的設施及建築物(用於農業生產的設施除外)不予補償。


7、已經枯死的各種類植物不予補償。


8、同一地塊的多類樹種及不同樹齡的林木,按相應樹種補償標準分別進行補償。


9、耕地上的青苗補償標準按一季作物產值標準補償。套種作物的青苗補償標準按各作物種植面積的加權平均值執行。


10、對本規定中尚未包括的品種可參照相近情況補償,不能參照的,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確定補償標準,並報市發改委價格調控管理科備案。


11、徵收土地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擬定徵地補償方案,並予以公告。


12、國家和省確定的鐵路、公路、機場、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礎設施專案徵收土地的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標準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13、市中心城區範圍內徵地青苗據實補償後,繼續保留駐政〔2008〕108號檔案規定的地上附著物按每畝3000元包乾補償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