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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股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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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股權轉讓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是一份標的為股權的特殊合同。協議首先應符合一般合同的生效的要件,即具備:協議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之間可發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該條賦予了股東可以轉讓股權的權利,可以向其他股東轉讓,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同時也規定了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必經的程式,規定了其他股東在轉讓時權利義務。在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是必須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由於股東之間相互轉讓是完全自由的,沒有條件限制,沒有爭議,在這裡不作論述了。徵求其他股東意見是不是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必經程式?不經此程式,股權轉讓協議效力如何?


對於這個問題,學術界有不同的觀點。我傾向性認為簽訂轉讓股權的協議是存有瑕疵的合同,以此認定為可撤銷的合同比較符合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