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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詐騙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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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詐騙量刑
叔叔在貴州因涉詐騙被抓,問一下貴州詐騙量刑標準。
1.第一個量刑幅度 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五千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詐騙數額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第二個量刑幅度 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五萬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滿四萬元不滿五萬元,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通過傳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第三個量刑幅度 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五十萬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滿四十五萬元不滿五十萬元,並有本罪第2條第2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除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以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五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詐騙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通過傳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上七種情形每增加一種,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多次實施詐騙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詐騙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詐騙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20%-50%;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對於詐騙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對應量刑幅度較重的確定基準刑,既、未遂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其他可以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未遂部分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既遂部分犯罪行為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據該量刑情節提高量刑幅度。 7.需要說明的問題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以上是貴州詐騙量刑的解答,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