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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的合法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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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的合法程式
辭退的程式

辭退公務員是國家機關的一項權利。但處理不好,也會侵害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因此,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式:


1.由任免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決定。


按照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辭退國家公務員按下列程式辦理:(1)所在單位在核準事實的基礎上,經領導集體研究提出建議,填寫《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按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審批;(2)任免機關人事部門稽核;(3)任免機關審批。做出辭退決定的,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單位和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同時抄送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辭退國家公務員,須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2.辭退通知以書面形式送達本人。


在辭退程式中,將辭退通知以書面形式送到被辭退的公務員本人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公務員被辭退後就失去了公務員的身份,不能享受公務員的待遇,需要讓公務員知道被辭退的事實和理由,這樣在他不服時可以通過行使申訴權和控告權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書面通知本人既是公務員進行申訴控告的依據,也是辭退決定生效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