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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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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不起訴”或“免予起訴”、緩刑標準有所放寬

醉駕的不起訴或者免予起訴、適用緩刑的標準,該《紀要》也進行了相應調整。


《紀要》規定:醉酒駕駛汽車,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無法定從重情節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而之前的規定是:免予刑事處罰(不起訴),原則上只對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無從重情節且認罪的被告人適用。從中可以看出,“不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標準放寬了。


《紀要》規定:醉酒駕駛汽車,酒精含量未超過180mg/100ml,無從重情節的,可以適用緩刑。而之前的規定,只對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的適用緩刑。這就等於,放寬了適用緩刑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