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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可以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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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可以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公務員行政處罰種類有什麼

對公務員的行政處罰也就是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係給予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一種懲罰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開除。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如下:


(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5)撤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行政處分的原則,是行政處分的設定和實施所應當遵循的準則。它貫穿予行政處分的全過程,指導和統帥著行政處分的各種實踐活動。行政處分的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處分法定原則,具體含義和要求包括以下幾點:① 行政處分的依據必須是法定的;② 行政處分的實施主體及其許可權依據必須是法定的;③ 行政處分的程式必須是法定的。


(2)處分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3)過錯與處分相適應原則。


(4)行政處分適用平等原則。


(5)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綜上所述,如果公務員在行政體系中違反了規定和法律所接受的行政處罰實際上就是內部的處分,公務員作為一種特殊身份如果在體系內被處分基本上也就會直接影響到其職業的前景,所以公務員就更加應該牢記自己的身份併為公民作為守法的榜樣。